2025年11月
Rockwell Automation 與客戶間專業服務與交付成果協議涵蓋 Rockwell Automation 工作說明中規定之付成果的表現與銷售。
1. 定義。
a. 關係企業:由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或與一方受到共同控制的實體,此處的「控制權」指擁有該實體當時已發售權益 50% 或以上的所有權、投票權或類似權益。
b. 協議:專業服務與交付成果協議以及任何工作說明。
c. 應用軟體:指包含目的碼、原始碼(在 Rockwell Automation 供應範圍內)及腳本程式碼等 Rockwell Automation 依工作說明全新建立的軟體程式碼,不包含任何客戶既有的智慧財產權與機密資訊。
d. 機密資訊:指所有由一方揭露給另一方,並指定為機密或就資訊本質或揭露情況而應合理理解為機密的所有資訊,包括但不僅限於該方所揭露之協議、業務與行銷計畫、技術與技術性資訊、產品規劃與設計,以及商業流程等。
e. 客戶:交付成果的購買者及/或使用者。
f. 客戶資訊:由客戶提供、釋出或取得後交予 Rockwell Automation 的資訊或素材,包括但不僅限於客戶機密資訊、技術規格、圖樣、原始碼、應用程序程式碼、通訊介面、協定、軟體、硬體、工具及其他文件。
g. 交付成果:指服務與服務交付成果,且可包括工作說明中所述的任何硬體及/或軟體組合。
h. 交付:依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020》規定的貨交承運人(地點)(FCA)、Rockwell Automation 的廠房或指定位置,且 Rockwell Automation 可安排、預付並向客戶請求任何 Rockwell Automation 端產生之運輸、搬運、報關、關稅、稅費、保險及類似費用。
i. 揭露方:客戶與 Rockwell Automation 在本協議下各自承擔機密資訊揭露方的責任。
j. DPA:Rockwell Automation 的資料處理附錄請參閱:https://www.rockwellautomation.com/en-us/company/about-us/legal-notices/data-processing-addendum.html
k. 出口/進口法律:任何相關管轄權所適用的出口、再出口與進口法律及規定、禁運與制裁,包括但不僅限於美國之法律法規。
l. 硬體:Rockwell Automation 依本協議提供之任何硬體產品含支援文件。
m. 既有智慧財產權:一方或其關係企業達成本協議或任何工作說明前所擁有或開發或得到授權的,或於之後在未參考或使用另一方的智慧財產權或機密資訊下,取得或開發的任何想法、概念、素材、方法、專業技術、開發工具、技術或其他任意專有素材、資訊或軟體(不論是書面或可機器讀取的),。
n. 接收方:客戶或 Rockwell Automation,包括 Rockwell Automation 的授權經銷商與承包商,在本協議下均為機密資訊的接收方。
o. Rockwell Automation:Rockwell Automation, Inc.或其在工作說明所列的關係企業。
p. 服務:指一或多份工作說明中所述的顧問、設定、工程、設計、部署、安裝、試運轉、測試、訓練或支援。
q. 服務交付成果:指由 Rockwell Automation 依客戶專屬工作說明製作的客製化文件、報告、簡報、設計、工作成果及/或應用軟體,但包含既有智慧財產權、軟體或硬體者除外。
r. 軟體:市售電腦軟體、程式、技術、雲端服務、互補軟體、韌體、相關媒體、相關文件,以及其中的任何更新、升級或增強功能,或部分內容,包括修訂或修改等。
s. 工作說明:Rockwell Automation 對於提供給客戶之交付成果的詳細說明、價格及開始日期,以及其他任何相關細節。每份工作說明均必須明確引用或納入專業服務與交付成果協議。
2. 優先順序。
專業服務與交付成果協議及工作說明發生抵觸時,應以工作說明為準。
3. 價格。
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價格如工作說明中所列,不含適用的稅金、關稅和稅費。由於潛在關稅的不確定性,Rockwell Automation 可能會在出貨前隨時通知客戶調整交付成果的價格,以因應任何影響交付成果的額外或新增關稅、稅費或類似稅金的增加。
4. 付款。
根據工作說明中的定價與付款時間表,自請款日起 30 天內付款。Rockwell Automation 可能會採部分請款,並要求分期付款。若未按時付款,Rockwell Automation 保留暫停繼續履行本協議或其他義務的權利。不可採沖銷的方式。逾期款項將加收每個月 1.5% 的利息(需遵守適用的法律限制)。
5. 責任。
a. Rockwell Automation 的責任。Rockwell Automation 將負責:
i. Rockwell Automation 人員及其外包商的配置、履行服務及提供工作說明中規定的交付成果;
ii. 履行服務時自行斟酌是否採用承包商;
iii. 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及標準,包括在工作說明中生效日期提供交付成果所在國家中適用 Rockwell Automation 的安全規定;
iv. 遵守客戶已發佈的現場規則,以及已納入工作說明之任何額外客戶現場規則;以及
v. 在全球主要服務與生產設施中保有 ISO 9001 認證的品質系統。
b. 客戶責任。客戶將負責:
i. 與 Rockwell Automation 合作以履行服務,包括對客戶電腦系統、人員、設施、資料及其他履行義務所需資訊提供及時存取;
ii. 遵守並事先通知 Rockwell Automation 相關法律、規定及標準,包括在工作說明中生效日期提供與使用交付成果所在的國家與地區中適用的 Rockwell Automation 安全規定與標準;
iii. 確保客戶依據協議行動且客戶資訊符合所有適用法律與規定,包括滿足危害性物質限制中定義的所有適用材料限制,或是在不符合時,於出貨前事先通知 Rockwell Automation 不符合規定的產品,並賠償 Rockwell Automation 因使用這些產品所衍生的任何索賠;
iv. 所有授權、許可、審批及現場通行權,並應備妥對工作現場安全、穩固的合理通道,並確保由所有必要的客戶提供設備與設施加以保護;
其他所有非 Rockwell Automation 及其承包商直接控制的要素。
6. 變更。
a. 變更訂單條件。因下列情況而產生的任何變更,都必須對價格、排程及其他受影響的條款與條件進行公平的調整:
i. 客戶要求變更,包括影響交付成果之識別、範圍及交付之變更;
ii. 客戶資訊、設備、設施、現場或產品與工作說明所示或預期有重大差異等隱瞞或其他未知情況,或與類似情況下常見情況有重大差異;
iii. 客戶、其員工、關係企業、客戶的其他包商,或客戶合理控制範圍內之任意其他方所造成之所有延遲或中止;或
iv. 任何危及人員或財產的緊急情況。
Rockwell Automation 保留使用具類似形式、適用性及功能的最新替代修定版、系列或等效硬體或軟體替代之權利,且此替代行為不應視為受本節其他條款限制的變更。
b. 通知。當受影響方確定有變更訂單條件時,必須在合理的確認時間內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請求變更。發生危及人員或財產的緊急情況時,Rockwell Automation 可不事先通知,自行斟酌採取行動以避免損壞、受傷或損失,包括暫停履行義務。
c. 執行變更訂單。變更必須以雙方簽署的書面變更訂單或雙方明確授權的方式執行,其中應包括對變更、時程及公平價格調整的說明。若雙方無法對價格或排程的變更達成協議,將依據協議的爭議條款加以解決。
7. 驗收;交付。
a. 驗收。工作說明包含 Rockwell Automation 認定適用的明確驗收測試要求,包括但不僅限於工廠驗收測試、現場驗收測試及/或專案結束作業。交付成果驗收應發生於:(i)雙方一致同意交付成果實質符合工作說明中驗收條件或客戶實際使用的日期,但不得晚於交付後 60 天;或(ii)若工作說明中未指定驗收條件,則於相關服務交付或完成時驗收。客戶驗收服務交付成果後,即視為已完成,且 Rockwell Automation 對驗收後發現的瑕疵或差異不提供額外的保固。
b. 交付。在適用的情況下,Rockwell Automation 會依交付條款送出交付成果。在所有情況下,所有權會在 Rockwell Automation 交付給客戶或負責運送給客戶之第一家運輸業者收到時移轉給客戶。所有的硬體退貨都將依 Rockwell Automation 指示進行。
8. 保固。
a. 服務保固。Rockwell Automation 向客戶保證會以符合標準業界慣例、專業且嫻熟的方式履行服務。
b. 硬體保固。Rockwell Automation 向客戶保證,Rockwell Automation 品牌的硬體於出貨日起 18 個月內,會按工作說明中的規定運作,且無材料、製造與工藝上的缺陷,前提為:(1)操作條件與使用均符合工作說明中規定的任何標準、Rockwell Automation 發布的規範以及 Rockwell Automation 發布的適用建議;且(2)安裝、調整、調試及啟動均已按照 Rockwell Automation 發布的規範以及 Rockwell Automation 發布的任何適用建議正確執行。上述保固不適用於第三方品牌硬體。第三方品牌硬體將僅適用原始製造商的保固或第三方條款。
c. 保固程序。
i. 保固聲請流程。提供保固補救措施的前提為:(a)客戶及時提供書面保固聲請通知給 Rockwell Automation;(b)Rockwell Automation 的檢查可以確定,聲稱的缺陷並非因(i)除 Rockwell Automation 外任何人的誤用、疏忽、不當安裝、操作、維護、修理、改動或改裝所致;(ii)因物理環境、電氣、電磁干擾環境造成的硬體或零件事故、異常老化或退化所致,且(c)客戶已依 Rockwell Automation 指示退回硬體。
ii. 保固補救措施。本保固的補救措施僅限於 Rockwell Automation 自行斟酌:
1. 服務:重新履行或折讓引起保固聲請之服務的購買價格。
2. 硬體:更換、維修、改裝或折讓引起保固聲請之硬體的購買價格。硬體更換將由 Rockwell Automation 自行斟酌提供新品、重製品、整新品或修復品。維修或更換的硬體同樣享有自出貨日起 6 個月的延長保固,或是原始保固期的剩餘時間中的較長者。
iii. 現場硬體保固服務。如果維修或更換無法解決缺陷表現問題,客戶可請求緊急到場服務,費用由 Rockwell Automation 負擔(包括 Rockwell Automation 就此服務衍生的時間、差旅費以及支出)。若缺陷表現並非因硬體保固的缺陷所致,則到場服務費用由客戶負擔。費用由 Rockwell Automation 負擔的現場保固服務應僅限於 Rockwell Automation 既有保固服務涵蓋的地點,且不包括與馬達或變壓器等大型組件有關之拆卸或重新安裝費用。
d. 保固排除條款。
i. Rockwell Automation 對以下情況不提供保固或賠償,亦不負任何責任:(i)客戶提供或指定並納入交付成果的設計、材料或施工標準,(ii)客戶資訊中有錯誤、差異或含糊不清的情況;(iii)由客戶或客戶指定的其他製造商或供應商所供應、製造或採購的產品;或(iv)市售電腦軟體、硬體與電氣元件。客戶提供/指定任何產品將適用原始製造商保固或第三方條款。
ii. 本節的規定為 Rockwell Automation 對於因保固之缺陷引起的任何違反保固或違約情況的唯一補救措施及唯一責任。上述保固取代所有其他明示、暗示或法定的保固與條件,包括適銷性或針對特定用途適用性的暗示保固。
9. 終止。
a. 任意終止。客戶得提前 120 天以書面通知 Rockwell Automation 任意終止本協議。
b. 因故終止。任一方均可因下列原因終止本協議:(i)當另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重要條款或條件,且未能在書面通知後 90 天內修正此類違約行為,或(ii)當另一方成為破產申請或其他任何與破產、接管、清算或為債權人利益而進行的一般轉讓相關程序之對象。
c. 終止之影響。
i. 若本協議受到任意終止,或 Rockwell Automation 因故將其終止,則無論交付成果為已交付或正在處理中且無法合理取消或退回,客戶皆應在請款日後 30 天內向 Rockwell Automation 支付截至終止日期所執行之工作說明內容的相應費用,。
ii. 若客戶因故終止本協議,Rockwell Automation 的責任應僅限於為工作說明被終止部分支付的費用(前提為客戶停止使用依工作說明購買的任何服務交付成果),以及客戶為完成工作說明被終止部分而產生的任何有記錄之直接超額再採購成本,且不得超過分配給工作說明被終止部分的限額與費用。
iii. 終止任何軟體訂閱均必須遵守提供給客戶的相關授權協議。
10. 保密性。
a. 在本協議期間及之後的五年內(前提為,接收方會持續保有揭露方根據適用法律仍然受到保護的商業機密),任一方方均應對另一方的機密資訊嚴格保密,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授權,不得使用或洩露此類資訊。若接收方為 Rockwell Automation 的授權經銷商或承包商,則其將有義務遵守一份強制執行至少與協議中所述相同保護程度的使用與保密限制之獨立書面協議。
b. 保密與不使用的義務不適用以下資訊:(i)以未違反本協議的方式發布或成為公共範疇的資訊;(ii)接收方能以書面文件證明其在揭露方揭露之前其已知悉的資訊;(iii)接收方後續合法地從無保密義務之第三方接收之資訊;(iv)揭露方以未保密方式向第三方揭露之資訊;或(v)由接收方獨立開發之資訊。
c. 除非本協議明確授權,否則接收方不得使用或揭露任何機密資訊,並應使用接收方對自身類似專有資訊所採取的相同謹慎程度來保護所有此類機密資訊,但不論如何,保護措施均不得低於一個合理審慎的企業在類似情況下採取的保護措施。接收方應採取及時且適當的措施,防止未經授權使用或揭露機密資訊。
d. 若接收方因超出合理控制範圍的法律、會計或監管要求等因素必須向任何第三方揭露任意機密資訊,則接收方應立即通知揭露方該命令或請求,並允許揭露方(自費)尋求適當的保護令。
11. 客戶資訊。
a. 客戶聲明並保證其有權與 Rockwell Automation 分享客戶資訊,以便其履行本協議之義務,並且根據本協議取得與使用客戶資訊不會侵犯或違反任何協議、保密義務、版權或原始供應商及任何其他第三方的其他智慧財產權。
b. 本協議期間,客戶對於執行工作說明所需的客戶資訊,給予 Rockwell Automation 免版稅、可轉授權及非獨佔的授權。
c. 客戶同意賠償 Rockwell Automation 因Rockwell Automation根據本協議與工作說明使用客戶資訊所引起的任何賠償聲請。
12. 資料隱私與安全性。
a. 如果客戶提供的資訊中包含「個人資料」(依 DPA 定義),則此類「個人資料」的處理應受 DPA 管轄。
b. 就 Rockwell Automation 收到的客戶資訊,Rockwell Automation 會遵循「信任中心」(https://www.rockwellautomation.com/en-us/trust-center.html)中「資料處理承諾」所述且可供審查的標準。
13. 所有權。
a. 既有智慧財產權。各方將保有其自身既有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利。
b. 軟體使用授權。客戶對任何軟體的使用均受客戶接受的 Rockwell Automation 或第三方提供給客戶的授權協議之約束。
c. 服務交付成果使用授權。Rockwell Automation 特此就客戶基於內部業務目的,針對工作說明中確立之專案與客戶修改及使用所有服務交付成果及所包含的 Rockwell Automation 既有智慧財產權,提供客戶非獨佔、免版稅、永久、不可移轉的授權。若服務交付成果可供搭配特定軟體或硬體使用,則服務交付成果不得搭配任何其他軟體或硬體使用。客戶對任何應用軟體及所包含之 Rockwell Automation 既有智慧財產權的修改權利,僅限於以可修改形式提供給客戶的範圍內。客戶對其修改承擔全部責任,並且任何此類修改將自動使 Rockwell Automation 在本協議項下的保固、賠償和任何支援義務失效。除向客戶購買服務交付成果的其他客戶外,客戶不得就服務交付成果及所包含之 Rockwell Automation 既有智慧財產權進行再授權或轉讓。客戶可就此類服務交付成果建立一份額外存檔副本作為備份。
d. 無他項權利。除非本協議中另有明確規定,否則不得將任一方視為已授權其任何專利、版權、商業機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本節提供客戶的授權隨客戶依據本協議向 Rockwell Automation 支付全額及最終款項時生效。
14. 保險。
本協議期間,Rockwell Automation 應保有以下保險內容並自行負擔其費用:
a. 勞工賠償:依適用法律規定;
b. 僱主責任:每事故、每位員工、每項疾病 100 萬美元;
c. 商業綜合責任:每次事故單項責任限額 200 萬美元,綜合累計責任限額 200 萬美元,並應包括合約責任、場所責任、廣告責任及產品責任;
d. 商用汽車責任:每次事故合併單一責任限額 200 萬美元,涵蓋所有自用、租賃與非自用車輛;以及
e. 技術錯誤與疏漏/網路責任:每件索賠暨總計 200 萬美元。
15. 智慧財產權賠償。
a. 賠償。若發現交付成果成品的設計或構造侵犯 Rockwell Automation 出貨目的國家/地區授予或註冊的任何專利、新型專利、版權或商標,則 Rockwell Automation 將支付任何針對客戶提起之訴訟中最終判定的費用與損害賠償,前提是客戶:(i)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Rockwell Automation 受到指控的侵權行為;(ii)賦予 Rockwell Automation 自費辯護與合解訴訟的專屬權利;(iii)提供辯護所需的一切合理資訊與協助;並且(iv)不就此類聲請採取任何不利於 Rockwell Automation 立場。
b. 例外情況。Rockwell Automation 對基於或因以下原因所引起的任何侵權行為一概不負責:(i)遵循客戶的指示、規格或設計;(ii)在客戶或第三方流程中使用交付成果;(iii)受原始製造商條款約束的第三方硬體或軟體;(iv)Rockwell Automation 對客戶資訊的授權使用;或是(v)與非 Rockwell Automation 供應之其他設備、軟體或素材的結合。
c. 前述內容載明 Rockwell Automation 對於侵犯智慧財產權之唯一且專屬的義務。
d. 以下情況即代表 Rockwell Automation 已履行本節的義務:若 Rockwell Automation 選擇並自費(i)為客戶取得繼續使用此類交付成果之權利;(ii)以和交付成果具有類似功能的未侵權設備/軟體替換交付成果;(iii)修改交付成果,使其在未侵權的同時保有類似功能;或(iv)當(i)-(iii)在商業上不可行時,自交付日起 36 個月內按比例向客戶退還受影響交付成果的價金以換取退貨。
16. 一般賠償。
Rockwell Automation 同意對於第三方(非 Rockwell Automation 員工)因Rockwell Automation 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的疏忽而直接造成第三方有形財產的損害及人身受傷向客戶提起的任何訴訟或法律程序提供相應的賠償;前提為客戶:(i)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Rockwell Automation 受到指控的聲請;(ii)賦予 Rockwell Automation 自費辯護與合解訴訟的專屬權利;(iii)提供辯護所需的一切合理資訊與協助;並且(iv)不就此類聲請採取任何不利於 Rockwell Automation 立場。若任何此類損害或傷害是因 Rockwell Automation 與客戶,或客戶的任何代理商、承包商或供應商的共同過失所致,則各方應自行支付辯護費用,並按其過失比例承擔責任。
17. 免責聲明與責任限制。
a.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任何一方均不對另一方的任何業務中斷、網路攻擊,或是利潤、營收、材料、預期節約、資料(包括資料損壞或毀損)、合約、商譽、生產等損失,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附帶、間接或結果性損害負責。
b. 各方對所有賠償聲請與責任之最大累計責任,包括任何賠償項下的義務,不論是否投保,不得超過 100 萬美元或工作說明的請款金額(以較低者為準)。Rockwell Automation 對於工作說明中未要求但 Rockwell Automation 所提供的無償資訊或協助一概免責。任一方採取的任何行動均必須符合適用的法令限制。無論是否有任何抵觸之規定,也不論採取的行動形式為何,包括合約、侵權(含過失與嚴格責任)或其他方式,一概適用這些免責聲明與限制。本協議中就責任限制、保固或條件的免責聲明或損害排除的各項規定均為可分割的,並且與其他任何規定相互獨立。本規定擴及作為第三方受益人之 Rockwell Automation 母公司、子公司、關係企業、供應商、指定經銷商與其他授權經銷商之利益。
18.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對於其(或其承包商)因超出本身合理控制範圍之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天災、政府或軍事當局的行為、火災、罷工、洪水、流行病、檢疫限制、戰爭、暴動、恐怖活動、網路攻擊、零件或原物料短缺、運輸延誤或禁運等因素,進而未能履行本協議所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或延誤一概不負責。發生此類延誤情況時將合理延長履行期間作為補償。
19. 政府條款與合約。
除 Rockwell Automation 書面同意的範圍外,任何政府合約條款或規範均不適用本協議。
20. 出口/進口控制。
a. 客戶明白技術與交付成果均受各種出口管制與法規約束。客戶同意遵守所有出口/進口法規。客戶聲明並保證,不會將根據本協議提供的所有技術與交付成果及其任何衍生項目:(i)直接或間接地違反出口/進口法規加以使用、下載、出口、再出口或移轉;(ii)用於出口/進口法禁止之任何目的,包括但不僅限於設計、開發、製造或生產核武器、導彈、化學或生物武器;及/或(iii)交付、供應給或用於俄羅斯或白俄羅斯境內,或給其他無資格取得或使用本協議提供之技術與交付成果的個人/實體。
b. 客戶聲明並保證其未受到制裁或被列入任何禁止或限制方名單,也未被該方擁有50%或以上股份或控制,包括但不僅限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美國政府(例如,美國財政部的特別指定國民名單及外國制裁規避者名單,以及美國商務部的實體名單)、歐盟或其成員國或其他適用政府機構的任何禁止與受限方名單。客戶進一步保證,任何受到制裁或封鎖的個人均不會參與根據本協議所執行的工作,包括協商、簽約或任何其他交易等,且如果所有權或其他變動會違反本節中的任何條款,會立即通知 Rockwell Automation,此時 Rockwell Automation 應免於承擔本協議下的任何進一步責任。
21. 轉讓。
任何一方不得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將本協議全部或部分轉讓。但是,就一方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關係企業間,作為合併、併購或其他公司重組形式之一部分的內部移轉與轉讓無需徵得同意。
22. 獨立承包商。
各方始終彼此獨立。任一方均不是另一方的員工、合資者、代理人或合作夥伴;任一方均無權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義明示或暗示主張或產生任何義務或責任。各方的員工、方法、設施與設備會始終由該方獨家指揮與控制。
23. 爭議。
各方將秉持誠信原則,通過有權解決爭議的代表以協商方式迅速解決任何爭議。任何未能通過協商解決的爭議均可依本協議規定的條款提交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這些程序為解決各方爭議的專屬程序。
24. 管轄法律與法院。
本協議及其項下產生的所有爭議將受內部法律管轄與解釋,並受負責依本協議履行服務之 Rockwell Automation 關係企業所在地的州立、省立或其他政府轄區法院管轄,但明確排除 1980 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
25.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被法律認定為不可執行,則本協議其餘部分仍將完全有效。延遲或未能行使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或補救措施,不會損害或導致放棄該權利或補救措施。
26. 延續條款。
本協議中與智慧財產權保護、資料使用、機密性、免責聲明、保固、賠償與有限責任相關的保護,以及本協議中為實現其必要目的而必須存續的任何其他條款,在本協議終止或到期後仍然有效。
27. 通知。
當通知方對另一方送交書面通知或通過掛號信或電子郵件(附確認回條)向另一方發送書面通知,且收件人為工作說明中的指定聯絡人時,即視為已進行書面通知。
28. 語言。
各方均承認已要求本協議以英文起草。當英文版本與其他語言版本間有所抵觸,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29. 簽署。
本協議可簽署多份副本。客戶可通過簽署實體或電子協議,或向 Rockwell Automation 發送一份採購訂單,並於訂單上明確引用本協議(例如「此訂單根據 Rockwell Automation 編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的提案下達」,或簡稱「根據 Rockwell Automation 編號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的提案下達」)等方式接受本協議。
30. 完整合約。
除非另有明確提及,否則本協議構成各方就本協議擬進行的交易達成之完整諒解與協議,並取代先前或同時就本協議標的物的所有口頭或書面溝通,所有溝通都合併在本協議中。除非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書面修正案,否則不得修改、修訂或以任何方式更改本協議。 客戶發出的任何訂單、報價單、請款單、帳單或其他類似表格與文件中可能以預先印刷語言形式出現的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出現、附加或插入的任何條款和條件,即使 Rockwell Automation 接受此類表格或文件,均不具效力。